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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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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

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

法治日报2025年5月(yuè)28日报道 小学生(xiǎoxuéshēng)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 “学生(xuéshēng)受伤学校必担责”认知偏差 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受伤、学校(xuéxiào)必担责”似乎(sìhū)成了惯例。这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还导致一些学校投鼠忌器,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体育课在教室里上”“学生课间不得下楼”“课间除了上厕所(cèsuǒ)学生不准出教室”等极端措施,严重束缚(shùfù)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前段时间,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判决的(de)一起12岁孩子(háizi)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磕断(kēduàn)牙的纠纷案(点击阅读),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ànlìkù)。该案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无锡市新吴区法院(qūfǎyuàn),了解该案办理(bànlǐ)的来龙去脉。 时间回到2024年1月3日。当天下午5时许,无锡市某小学的学生们正背着书包走出教室,有秩序地(yǒuzhìxùdì)以班级为单位(dānwèi)放学。此时,六年级某班的小徐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píngtái)时,突然从楼梯台阶(táijiē)上摔倒,整个人一下子撞到了台阶正面的墙上。 就是这一瞬间,小徐起身后满嘴是血,一颗门牙被折断了(le)。带队的班主任赶上(gǎnshàng)前发现小徐的伤情后,立即(lìjí)电话联系了学生家长,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 经无锡市(wúxīshì)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小徐(xiǎoxú)的21牙(即左边大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因伤及牙髓,医生对小徐进行了根管(gēnguǎn)治疗,产生医疗费633.07元,后医嘱建议小徐在18岁以后进行21桩冠修复(xiūfù)。 孩子突然在学校磕断牙齿,不仅外貌受到影响,长大后还需要进一步手术,这让小徐的父母心疼不已(bùyǐ),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以(yǐ)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zhì)无锡市新吴区法院(fǎyuàn),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jīngshénsǔnshīfèi)合计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4年3月(yuè)26日,新吴区法院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旺庄法庭副庭长刘博文担任审判长并与一名(yīmíng)社区副书记、一名高校教师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kāitíng)进行审理。 学校在答辩中称,学生上下楼梯应(yīng)注意安全,小徐(xiǎox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énglì)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小徐摔倒有实际侵权人,家长应向(xiàng)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为了详细查明现场(xiànchǎng)情况,刘博文赶到学校进行现场勘验。虽然事发楼梯拐角的现场附近没有监控,但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bùzhēng)不抢不打闹”等提示标志(biāozhì),地面(dìmiàn)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法官还查明,小徐所在班级(bānjí)按照学校部署,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其《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duōcì)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dǎnào),按序行走”等内容。法院还专门(zhuānmén)通过3D立体成像技术对勘验的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开庭(kāitíng)期间播放了VR视频进行当庭质证。 法院在判决书(pànjuéshū)中认为,根据民法典(mínfǎdiǎn)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qítā)教育机构(jīgòu)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de),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徐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案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gēnjù)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gāi)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通过安全教育(jiàoyù)、张贴安全提示等,以及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陪同就医,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能(bùnéng)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rèndìng)学校存在侵权责任。”刘博文说,故法院(fǎyuàn)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fāshēng)法律效力。 据悉,该案也是江苏省(jiāngsūshěng)首例采用少年、家事专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héyìtíng)审理的案件。 “未成年人生性(shēngxìng)好动,鉴于学校本身的特殊性,要完全避免类似风险是不太可能的。学校在安全(ānquán)教育和管理方面尽到了职责(zhízé),根据现有法律(fǎlǜ)规定,并不需要过于担心担责的问题。”校方代理律师陶心怡说(shuō),这个案例既能依法(yīfǎ)引领校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也能推动学校积极落实安全管理,同时帮助老师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权威专家对此评价说,法院厘清了学校安全管理的(de)责任边界,释放了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xìnhào),纠正了“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差,传递了“校园安全,家校共守”的社会正能量(néngliàng),用(yòng)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了校园安全纠纷。 记者(jìzhě)采访了解到,校园安全纠纷社会关注度高、舆情爆发燃点低,学校一旦发生学生受伤事件(shìjiàn),大多如“惊弓之鸟”,希望“息事宁人”,尽快解决问题,而法院受理类似案件也十分审慎,多数(duōshù)案件通过组织调解(tiáojiě)化解纠纷。 2025年3月,新吴区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两名初三同班同学相邀(xiāngyāo)掰手腕,导致(dǎozhì)其中一名(yīmíng)同学手臂骨折的(de)纠纷案。依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zérèn),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经过(jīngguò)调查事发经过,依据该规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8万元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中受伤学生的家长(jiāzhǎng),也(yě)曾想过起诉学校,后来考虑到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就放弃了(le)找学校赔钱的想法。”新吴区法院旺庄法庭(fǎtíng)庭长徐贞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jiéhé)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无过错,且对损害难以(nányǐ)预见和避免,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受该案启发(qǐfā),新(xīn)吴区法院牵头联合区教育局、公安、妇联等多部门成立(chénglì)了“法护成长”校园安全示范站,为涉校(shèxiào)涉生纠纷搭建多元解纷平台,以期形成“府院共推、学校主管、多方协同”的校园安全源头治理新模式。 采访中,案涉小学(xiǎoxué)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说,目前校园安全保障方面(fāngmiàn)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十分健全,不仅有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fángfàn)要求》,2025年3月无锡市又修订出台了(le)(le)最新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治理提升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包括(bāokuò)校园治安防控专项提升方案以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校舍及在建工程安全、校车安全等11个具体(jùtǐ)提升方案,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学校始终从(cóng)常态化安全教育、环境预警、应急机制(jīzhì)包括安全演练三个维度不断强化校园安全,出现学生安全事件后,要求严格执行(yángézhíxíng)第一时间(shíjiān)发现(fāxiàn)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的要求。”该副校长认为,在小徐受伤这件事上,正是班主任和学校严格执行了上述要求,学校相关答辩意见才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这位副校长告诉记者,该案给学校在完善(wánshàn)制度(zhìdù)保障、落实安全责任(zérèn)、规范处置(chǔzhì)流程、建立家校互信等方面很多启示,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安全焦虑”现象,更好落实“每天一节体育课”的要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děng)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shuōmíng)》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xuéxiào)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qiángmiàn)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zài)小徐受到损害后(hòu),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guǎnlǐ)职责。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bùnéng)的不利后果。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wèichéngniánrén)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较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但(dàn)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 理性守护(shǒuhù)校园安全需要司法助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jiàoshòu) 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de)头等大事,校园安全不仅关系学生的个人安危,更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以及(yǐjí)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hé)教育强国建设。 近年来,在一些学生(xuéshēng)校内受伤(shòushāng)事件中,学校的责任(zérèn)被不当加重,甚至形成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fángzhǐ)事故发生,采取严管课间活动、劳动实践等消极预防手段,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fāzhǎn)。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sōngbǎng)”,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需要厘清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边界。 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guǎnlǐ)职责”是判定(pàndìng)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学校通过(tōngguò)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jìnxíng)了安全警示教育,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安全提示标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zìyàng),楼梯等设施场所亦并无(wú)缺陷(quēxiàn);通过调查事故情况、通知家长、陪同就医等措施尽到了管理职责,故法院判决学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合理合法。该裁判打破了“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与(yǔ)效率”这一司法主题的典型案件。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shòudào)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xuéxiào)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yīngdāng)结合(jiéhé)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xǐngmù)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děng)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裁判以(yǐ)“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学校(xuéxiào)的(de)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 当然,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在校期间无论是何原因遭受(zāoshòu)损害,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减少类似现象发生,本案通过司法力量,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wéihù)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只有学校、家庭(jiātíng)、社会协同努力,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治日报 记者:丁国锋 漫画(mànhuà):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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